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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你找到 356 条通知公告
2025-11
工信部消费函〔2025〕306号根据《关于开展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5〕134号),经产业集聚区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定《“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现予公布。附件:“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8日“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pdf
2025-11
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等有关要求,经企业自主评价、州(市)评价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云南省2025年第3批553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1月18日至12月1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彭力华,0871-63104096。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5年第3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
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云科规〔2025〕2号),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现就2025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已按要求依法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相关报表。(三)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四)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领域失信名单。二、 补助原则(一)采用研发投入后补助方式。(二)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三)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三、 申报材料(一)《昆明市2025年度省级研发投入补助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202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佐证材料(如:研发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请表等)。(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项目合同书等)。四、 申报流程(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时间要求,自愿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未提交申报材料视同放弃补助。(二)各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研发活动评估,根据全市统一制定补助规则,提出补助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审定补助建议,形成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报批。五、 申报时间2025年11月13日—19日(逾期不予受理)。六、 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七、 咨询服务(一)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规划与区域创新处 0871-63134633(二)各属地科技主管部门1.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科创服务中心 0871-636368672.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31657383.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71733364.西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82256685.呈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74906986.东川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0871-621298867.安宁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 0871-686916178.晋宁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 0871-678002589.富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881145010.宜良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752290011.嵩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791259012.石林彝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77469851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891265114.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0871-6265603915.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0871-6488170016.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0871-6816301617.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0871-6489323518.昆明阳宗海风景区经济发展局 0871-6602497719.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0871-67336478 附件1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的通知 附件2昆明市2025年度省级研发投入补助申报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财政局2025年11月12日
2025-11
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梳理我省工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的科技创新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省有关单位征集工业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聚焦我省数字经济、绿色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工业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和关键科学问题,征集相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及颠覆性技术等攻关需求。二、相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积极填写《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征集表》(见附件),于2025年11月30日18:00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nskjtgxc2025@126.com。涉密内容请以纸质件形式报送至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501室。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姜浩,0871-63138984;赵小菲,0871-63138816;任伟,0871-63138984。 附件:1.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征集表2.2027年指南重点领域及方向清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5号)规定,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复核和公示等程序,锦恒融呈(云南)数字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等631家企业通过2025年第三批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审核,现将名单(附件1)予以印发。新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规格要求(附件2)自行制作悬挂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牌匾,备案证书自通知之日起可进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可进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请各备案企业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强化研发投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联系人及电话:彭力华,0871-63104096。 附件:1.2025年第三批备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共631家)2.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牌匾小样规格要求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0日
2025-11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经按相关工作程序推荐和评估,明确了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共计绿色工厂18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家、绿色工业园区1家。现将名单进行公布。附件: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2025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名单序号工厂名称所属县(市)区1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高新区2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高新区3云南贝泰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4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5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宁市6云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宁市7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8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嵩明县9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嵩明县10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五华区11云南国润香料制造有限公司宜良县12宜良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宜良县13华润现代中药(昆明)有限公司石林县14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15兴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晋宁区16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选矿分公司晋宁区17昆明东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民县18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滇中新区附件2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名单序号园区名称所属县(市)区1云南宜良产业园区宜良县附件3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1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高新区
2025-11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10月29日
2025-11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中标第三方机构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即日起开展2025年度云南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工作,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利用等相关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对象一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二是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回收网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二、调研内容(一)企业履责情况调研企业具体内容包括:1.现场核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在动力电池编码标识、电池产品质量、溯源信息上传、回收体系建设、技术信息公开及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处置等方面的履责情况。2.线上核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更新及时性、真实性,现场核实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在贮存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配备、作业流程规范及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信息记录等方面的履责情况。3.现场核实综合利用企业在生产工艺流程、溯源信息上传、安全环保消防及废旧动力电池处置等方面的履责情况。重点核查已公告规范条件企业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相关要求的情况。(二)产业发展情况云南省锂电池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清单,以及电池电动自行车存量、品牌销量等底数,掌握实际综合利用能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来源及实际处置量等。三、调研方式调研工作采用“线上调研+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线上调研请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附件1)等登录并注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s://barrp.catarc.info/,以下简称“平台”),并按企业类型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可参考《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信息填报指南》(附件2)。(二)现场调研结合线上填报情况,将安排3个调研组(附件3)深入企业,对照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进行对比核实,具体分工如下:1.第一组负责昆明市;2.第二组负责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普洱市6个州(市);3.第三组负责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丽江市、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9个州(市)。四、时间安排(一)请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附件1)于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平台填报提交调研信息。(二)现场调研组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平台企业填报信息审核,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5日,开展现场调研工作。(三)12月15日前,形成调研总结报告。五、相关要求(一)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辖区内企业,配合做好线上调研表的填报和现场调研工作。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调研组,如实反映企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二)调研组严格按照调研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严格执行保密承诺,高质量完成调研工作。(三)调研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综合利用处 0871-63512586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 徐中涛 0871——65412090附件:1.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企业名单202511031508579123.doc 2.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信息填报指南202511031509201014.pdf 3.调研区域安排及联系方式202511031509350549.docx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11月1日
2025-11
工信部企业函〔2025〕267号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和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和2022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见附件,以下统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集群不断做优做强。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测,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3〕3号)同时废止。附件:1.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2.2022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13日2.2022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pdf1.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
2025-10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长治久安。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打击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的属地责任,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格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织密织牢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巡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组织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挖盗采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负责落实兑现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经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经营主体进行摸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并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依法打击运输盗采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车辆、船舶等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钻探等盗采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林草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点)及非法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发现涉矿非法用电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开展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五条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三)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六)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七)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八)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九)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十)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采矿权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矿山生命周期内废弃矿井(硐)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矿区范围内发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本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矿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区内已关闭取缔、废弃的井(硐)及时按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发现前期封堵不牢固的应当重新进行封实加固;对历史盗采点、矿区边界、封闭井(硐)等高风险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因权属争议、矿区交界等易发盗采区域,应当与相邻企业签订联防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落实管控措施等手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标准构筑设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派专人值守或采取“电子封条”等方式管理。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应当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 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拟关闭取缔矿山,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破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并加强日常巡查。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依法移送线索,推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制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巡查并依法制止和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定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未封堵或已封堵又遭到破坏的废弃矿井(硐)和盗硐,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并采取永久性炸封或砌封等措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第十条 建立健全快查快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巡查排查发现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逐一建立台账,严格精准执法,逐项对账销号,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防止“小隐患”演变为“大问题”。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发现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矿产品溯源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砂)许可证或有合法的购销手续,严禁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盗采矿产资源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氛围。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